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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“专利狙击”访德国法院审判长

世界经理人会展》( 日期:2007-06-06 11:04)

【ICXO.com编者按】知识产权

  记者:3月15日汉诺威电子展发生了12家中国公司展台被搜查,上百款产品被德国海关查扣的事件。作为法律专家,您怎样看待这件事?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,中德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哪里? 

  迪特·基尔:对于“3.15”事件的始末,作为一名德国法官,我不是特别了解。在德国法律框架内,只有在权利所有者的商标和版权受到侵犯的情形下,侵权人才会遭到刑事处罚。如果只是单纯的模仿和仿造,则侵权人只承担民事责任,不涉及刑事处罚,而展商是否侵权,也是由德国民事法院作出裁决。作为赴德参展的厂商,如果感到有被指控侵权风险存在,可以在展品上标明“仅用于参展”字样,这样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规避。
在德国,知识产权属民法保护范畴,是纯粹的民事权利,需要权利所有人通过申请来进行主张。而在中国,据我了解,相关问题的解决长期以来依靠政府行政手段。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,“临时禁令”也进入了一些法院的司法程序。然而与德国相比,中国仍处在“起步”阶段,有数字统计,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至今,中国法院所签发的临时禁令总共有400多项。而在德国,一个普通地方法院一年中所签发的临时禁令数量就可上千。这表明,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施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

  记者:当前中国企业出境参展知识产权纠纷屡发,请问展览会发生知识产权侵犯纠纷的情形下,主办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?作为主办方,应采取哪些措施规避此种责任?

  迪特·基尔:“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”的说法是不现实的,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你不可能要求展会主办方去一一审查每个展商。尽管如此,主办方可以请法律界人士在展前对展商进行相关解释,来避免纠纷的发生。此外,我们注意到,中国展览组织者也在投入精力和时间,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,与展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,加强对首次参展企业的宣传力度等等,这些毫无疑问也是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做法。

来源:中国会展
作者:梁立英 童国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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